(2016)陕072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义科与被执行人袁爱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义科,袁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肖义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爱军,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肖义科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袁爱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576.7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袁爱军履行执行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肖义科已经领取,剩余部分利息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