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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元侠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日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侠,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日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永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王元侠。委托代理人高存雷,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何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日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文峰社区居委会2组。法定代表人吴建荣,经理。第三人余永武。委托代理人侯延彬,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侠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日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永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