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引智与郭新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引智,郭新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469号原告:王引智。被告:郭新战。原告王引智诉被告郭新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引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引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引智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计划人民陪审员 张振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