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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引智与郭新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引智,郭新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469号原告:王引智。被告:郭新战。原告王引智诉被告郭新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引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引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引智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计划人民陪审员  张振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