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多志与黄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志,黄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多志,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黄小林,男,汉族,1966年1月8日生。王多志申请执行黄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39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小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