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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勇。被执行人XX。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7执3495号。该案因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505967元、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利息15万元、诉讼及保全费14150元,共计人民币2170117元。二、被执行人定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当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万元。三、签订本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石芽头片区慢城三期10号楼A单元#号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号)的查封,以便被执行人可以转让出卖。三、被执行人将上述房产转让他人过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万元,对于剩余款项1570117元,被执行人从上述房产过户后的下个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止,双方案件了结。四、如果被执行人未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办完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或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及时支付任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本案执行费2410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首款款项15万元,并交纳执行费24101元。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执行员  张智强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