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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791号原告尹某,女,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