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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史明超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阿某,史明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初1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卢氏县。系被害人朱某1父亲。诉讼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卢氏县。系被害人朱某1母亲。被告人史明超,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卢氏县科技局职工,住卢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明超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阿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阿某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阿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阿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杨凯民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