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储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436号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徐云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储光明,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西环二村XXX号XXX室。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