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吴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421号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邓瓦房村冯庄。法定代表人裴付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阳,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殷红建审判员 田朝辉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