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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西安井上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井上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70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西安井上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西安井上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井上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该案的金钱给付部分已经执行完毕,行为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7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行为履行部分未能协商处理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