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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赵华群、张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973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中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赵华群、张安、田冬钱、卢美月、叶高江、田爱圭、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金华正华车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8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6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中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赵华群、张安、田冬钱、卢美月、叶高江、田爱圭、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金华正华车轴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9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