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5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与林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林淑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3256号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99012039P。负责人郑秀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代理。被告林淑金,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林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1466.5元,由原告莆田市建砼工贸有限公司秀屿混凝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