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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执字第8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凤荣诉段仁民、史贵福、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荣,段仁民,史贵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803-4号申请执行人金凤荣,女,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段仁民,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史贵福,男,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信阳市。本院在办理金凤荣申请执行段仁民、史贵福、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段仁民名下一处房屋。案外人路金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段仁民房屋的查封,经我院审核依法裁定撤销对被执行人段仁民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段仁民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允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仁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