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1号四川大厦1607室。法定代表人:吴维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主要负责人:李功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57号民事判决;2、依法查明案情,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第一审及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主张其未收到诉争款项,但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一审已经提供了有关付款凭证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原审裁判亦不存在剥夺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举证权利的违法行为。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上诉人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