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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宪清与黄永兵、任加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宪清,黄永兵,任加映,彭大新,赵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徐宪清。被执行人黄永兵。被执行人任加映。被执行人彭大新。被执行人赵铁山。徐宪清申请黄永兵、任加映、赵铁山、彭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宪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3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徐宪清同意被执行人赵铁山于2016年9月开始每月的月底前偿还借款1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郑善利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