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小龙与朱桂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龙,朱桂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708号原告:何小龙,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朱桂花,女,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何小龙诉被告朱桂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何小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小龙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