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8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