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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8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