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杭州亚康制衣厂与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柳美君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亚康制衣厂,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柳美君,郑凤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811号原告杭州亚康制衣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代表人俞玉洁,厂长。委托代理人颜斌,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265号1幢215室。法定代表人郑凤华,经理。被告柳美君,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郑凤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康制衣厂诉被告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柳美君、郑凤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亚康制衣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亚康制衣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柳美君、郑凤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亚康制衣厂撤回对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柳美君、郑凤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杭州亚康制衣厂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人民陪审员 曹欢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佳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