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陈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勇,陈传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026号原告陈志勇,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陈传兵,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勇与被告陈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陈志勇催缴诉讼费,在指定期间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