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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督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燕华容与王柯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燕华容,王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1725民督01号申请人:燕华容,女,生于1975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申请人:王柯,男,生于1973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申请人燕华容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燕华容称,被申请人王柯在承包渠县工业园区蒙山天一酒业有限公司工程时,2014年3月申请人承揽了楼顶、室内防水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通过结算被申请人除给付部分款项外,下差工程款10万元。2016年5月5日经渠县劳动人社局及渠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下差工程款10万元,定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5万元,余款5万元定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被申请人如不能按时付清工程款,按所欠款项以月利率1.5%计息支付违约金。”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除己付5万元外,至今下差5万元。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下欠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生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燕华容下欠工程款5万元,其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从2016年7月1起至付清本息时为止。申请费267元,被申请人王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