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杰与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长武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28行初8号原告周杰,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武县县城宜禄街。组织机构代码:73798399-6。法定代表人:赵群昌,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琛,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赵峰,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杰与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杰对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对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杰负担。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崔 宁审判员 王江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蕴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