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天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座标商务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座标商务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870号原告陕西天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座标商务会所。经营者刘晓军,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天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欣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座标商务会所(以下简称座标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祺、被告座标会所经营者刘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欣公司诉称,2014年年初其与座标会所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天欣公司向座标会所供应酒水。同年1月3日开始向座标会所供应相应酒水,截止2015年11月17日,座标会所尚欠天欣公司货款328397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据此,请求判令座标会所支付天欣公司货款328397元,本案诉讼费由座标会所承担。被告座标会所承认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认为双方口头协议的是折扣价包括赠酒,但天欣公司未按折扣价供应酒水、未赠酒、未扣除破损酒水。双方应按折扣价并扣除破损部分后进行结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10月28日,天欣公司先后向座标会所供应雪花勇闯天涯、雪花清爽、百威等酒水。截止2015年11月17日,座标会所尚欠天欣公司价款328397元未付。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销售清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天欣公司与被告座标会所口头达成的供应酒水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天欣公司按约定向座标会所供应了酒水,座标会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天欣公司要求座标会所支付拖欠价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座标会所辩称,天欣公司未按折扣价供应酒水、未赠酒、未扣除破损酒水,双方应按折扣价并扣除破损部分后进行结算。没有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座标商务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天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83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6元,由西安市临潼区座标商务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王新莹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