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文君、黄先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姚文君,黄先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国际新城***号。法定代表人:谭显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先,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君,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先登,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上诉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文君、黄先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姚文君于2016年9月22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姚文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万源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姚文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川九鼎建筑工程��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