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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作勤与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勤,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宏坤瑞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7执154号申请人刘作勤。被执行人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宏坤瑞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灵军,该董事长。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作勤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公司法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土地面积过大,不能超标的查封拍卖。本院依法将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覃灵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7执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刘作勤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联壮钡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粟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