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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俭燕与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王兴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俭燕,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王兴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赵俭燕被执行人: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祥振,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西河口北村。被执行人:王兴再,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赵俭燕与临沭县浩兴工具有限公司、王兴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