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640号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冯宏志,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卢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