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鹏与关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关劲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598号申请人:许鹏。被申请人:关劲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鹏诉被申请人关劲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劲夫银行存款5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许鹏以其与担保人周晓磊共同共有的位于东陵区朗日街1-21号1-14-2(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许鹏与担保人周晓磊共同共有的位于东陵区朗日街1-21号1-14-2(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新档案号:6-2-0635800);二、冻结被申请人关劲夫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