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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金巢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胡秋琴,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双泉路。法定代表人:李普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钢铁集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蔚大鹏审 判 员  张唯伟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