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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黄启云介绍卖淫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身份证号:520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盘龙洞村高枧组。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6]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中路金泰浴业洗浴中心内,向前来洗浴的高某、金某、郭某以人民币588元、888元不等的价格介绍了三名女子进行卖淫。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金某、龙某、伍某、吕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妨害国家管理秩序,介绍三人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