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天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天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928号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交通街504号,组织机构代码33164892-8。法定代表人魏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天其,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