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执字第89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与高建盛、陈依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高建盛,陈依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89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13号。负责人:张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尊、蒋晨光,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建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青岛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西1-2-10号。被执行人:陈依玫(曾用名陈招宏),烟台电视台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0)芝执恢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建盛的银行帐户。现因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盛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