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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执字第89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与高建盛、陈依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高建盛,陈依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89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13号。负责人:张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尊、蒋晨光,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建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青岛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西1-2-10号。被执行人:陈依玫(曾用名陈招宏),烟台电视台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0)芝执恢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建盛的银行帐户。现因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盛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