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徐海仲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徐海仲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874号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胜。被申请人:徐海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徐海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徐海仲的银行存款2196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A×××××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徐海仲的银行存款2196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世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