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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8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与宁波文达泰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宁波文达泰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603号原告: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79127885XG)。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同宏路2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冯煌昌(身份证号码H101383499),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文达泰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5696-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文达泰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翁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