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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三埠绿之岛火锅城与胡宝珠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及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三埠绿之岛火锅城,胡宝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刑初409号自诉人开平市三埠绿之岛火锅城,地址:开平市。经营者谭建良,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838。委托代理人邓鸿发,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念玲。被告人胡宝珠,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43。自诉人开平市三埠绿之岛火锅城以被告人胡宝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称:被告人胡宝珠于2005年7月在其处担任出纳职务,2014年6月自诉人的经营者审查财务报表时发现账面金额与实际收支金额存在差异,经查,发现被告人在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支付货款或代为存款的名义取走现金并挥霍一空,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出具欠条确认其挪用现金1116000元的事实,后自诉人委托税务事务所进行审核,审计报告确认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账面金额与实际金额相差1116000元。2015年4月28日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侵占公款,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遂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返还1116000元及利息。本院审查认为,从自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开平市三埠绿之岛火锅城的前身是开平市三埠区绿之岛咖啡廊(2014年6月6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者是谭建良,组织形式是个体户;欠条的内容为胡宝珠担任开平市三埠区绿之岛咖啡廊出纳职务,未经公司董事同意,私自挪用公司现金1116000元;审计报告确认对开平市三埠区绿之岛咖啡廊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发现账面金额与实际金额相差1116000元。自诉人是个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且欠条与审计报告也未能证明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自诉人的起诉缺乏罪证,自诉人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开平市三埠绿之岛火锅城指控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