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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蒙丽萍、蒙丽丽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丽萍,蒙丽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81民特4号申请人:蒙丽萍。申请人:蒙丽丽。申请人蒙丽萍、蒙丽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蒙丽萍、蒙丽丽称,被申请人范文琼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曾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范文琼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范文琼,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市,原住广西××市合山矿务局里兰九区114号,系申请人蒙丽萍、蒙丽丽的母亲,被申请人的丈夫蒙胜堂已于2016年5月22日病故。被申请人范文琼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依旧杳无音信。该事实有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合山市矿区事务管理处里兰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1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范文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范文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范文琼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其已具备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应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文琼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