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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福鸣与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鸣,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福鸣,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晓峰,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黄福鸣与被告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福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晓峰支付人民币467,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因上述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办理高额抵押,涉及案外人利益等原因而难以处理。未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4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