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346号原告:邱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俞某,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邱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贵峰人民陪审员 张丽娥人民陪审员 杨上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