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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周远枢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远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363-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天智,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周远枢,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自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远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周远枢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远枢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