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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石建良与邢台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良,邢台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726号原告:石建良,现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邢台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川格。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良与被告邢台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建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费130元,由原告石建良负担。审 判 长  任永波代理审判员  王继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永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