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耿祥诉王进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耿祥,王进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903号原告陈耿祥,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张郑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进福,男,1994年6月5日生,苗族,住开远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负责人陈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耿祥与被告王进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耿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耿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耿祥负担(已付)。审判员 史 晶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仙(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