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98年4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未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在麻城市融辉慢生活网吧与被害人占某(男,17岁)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金某挥拳对占某进行殴打,致其眼部受伤、牙齿脱落两颗。经鉴定,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金某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占某先打我一拳后,我才动手打他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在麻城市融辉慢生活网吧与被害人占某(男,17岁)因陈某(女))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占某打了金某一拳,金某亦挥拳打在占某的眼睛上,后被人扯开。在离开网吧时,两人又发生争执,金某挥拳打在占某的脸上,致使占某的牙齿脱落两颗。经鉴定,占某的牙齿外伤性脱落,面部皮肤软组织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中馆驿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9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金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金某平时无不良表现,其所在社区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因此,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范小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