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桂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21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桂龙,男,1996年2月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望谟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6月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桂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桂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桂龙到东莞市企石镇宝石社区向音有限公司应聘,后被招收并安排暂住在该公司员工宿舍102房。当日19时许,被告人罗桂龙趁宿舍无人之机,在102房内翻找财物,盗窃被害人程某一部HTC牌Onemax803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323元)和一部HTC牌PB6510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90元),盗窃被害人余某1一部三星牌GT-S635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37.67元)。得手后,被告人罗桂龙迅速逃离现场。2016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桂龙抓获归案,缴获三部被盗手机。破案后,上述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桂龙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谢某、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程某、余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登记表,缴获的三星牌白色手机一部,HTC牌银色手机一部,HTC牌黑色手机一部等物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被告人罗桂龙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桂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桂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桂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罗桂龙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罗桂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桂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