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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00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郭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婧婧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郭某离婚,原告刘某提供了被告郭某的户籍住址,未提供被告郭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郭某的有效联系方式,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亦不能联系上郭某。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起诉离婚,只提供了被告郭某的户籍住址,不能提供被告郭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