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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6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樊健强与包钦芬、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健强,包钦芬,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295号原告:樊健强,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钦芬,女,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波,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樊健强与被告包钦芬、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包钦芬、陈波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