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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常州旭邦电气有限公司、薛长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旭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催3号申请人:常州旭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薛长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旭邦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7705587,票面金额为5000元,出票人为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2月3日,收款人为常州南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持票人常州旭邦电气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旭邦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玖霖代理审判员  何健宏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