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翔与尹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翔,尹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5民初241号原告宋翔,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尹耀伟,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原告宋翔与被告尹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耀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翔诉称,被告尹耀伟于2013年6月向原告宋翔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并口头承诺借款一年,一年到期还清借款。但借款期限到后尹耀伟仍未偿还借款,因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支,证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尹耀伟向原告宋翔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尹耀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构成要件,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1日被告尹耀伟向原告宋翔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被告尹耀伟所借原告宋翔借款依法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尹耀伟偿还原告宋翔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耀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