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永道、王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永道,王美珍,王夏青,黄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王永道,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美珍,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夏青,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黄菲飞,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永道、王美珍、王夏青、黄菲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37804.3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永道、王美珍、王夏青、黄菲飞名下的三辆轿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道、王美珍、王夏青、黄菲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永道、王美珍、王夏青、黄菲飞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4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