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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洪利与田铁生、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利,田铁生,赵志军,杨学成,宋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819号原告张洪利,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铁生,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赵志军,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杨学成,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宋茂忠,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利与被告田铁生、赵志军、杨学成、宋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军、杨学成、宋茂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利对被告赵志军、杨学成、宋茂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志军、杨学成、宋茂忠起诉。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