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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98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夏芬、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科科、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阳光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贺 艳审 判 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