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晶华与被告魏腊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华,魏腊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97号原告:刘晶华,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魏腊腊,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晶华与被告魏腊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日立案。原告刘晶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晶华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